据新华社杭州3月27日电 丰田汽车可能没有理由再把我国消费者排除在召回赔偿的名单之外。我国目前仅有的一部相关地方法规也许将迫使丰田向至少十分之一的我国RAV4召回车主赔偿损失。
人均汽车拥有量占据全国首位的浙江省,目前是我国唯一一个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的省份。作为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地方立法于两周前向丰田发出了敦促函。据了解,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跟在美国市场一样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认为,《实施办法》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上来说丰田汽车应遵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