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错了,结果还会对吗?没有搜查证的取证本身就违法.
进行搜查没有搜查证,着本身就是有问题.本身违法的行为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就不应该成为处罚的依据.按照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回避规定、违法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司法解释的层面看,对非法证据是一律排除的。毒树结毒果,毒果不可取.而这次本身取证就违法的情况下,可见公安局处罚之随意.执法者犯法,罪加一等.不知道这几位公安局的同志,是不是先该丢了自己的工作,再考虑怎么处罚别人呢?毛主席都说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下次处罚前,请按照法定程序来走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