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7日对外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人士可在7月6日前提出意见。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互联网行业技术发展迅速,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2000年发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完善开办网站准入条件、用户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等方面,修订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新形势下的互联网业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
12年后的修改
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2000年9月发布实施的,对促进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十多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现有管理办法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共6章、4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完善开办网站准入条件、用户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等几点。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论坛、微博客等的许可审批。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设定行政许可。据此,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等服务的许可作出了规定。为增强法规的前瞻性,征求意见稿将上述服务形态概括为“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
其次,是完善开办网站准入条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需要服务提供者具备特定信誉、特定条件,为此,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办网站规定了统一的基本准入条件。
同时,强化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借鉴国外互联网管理的一些做法,征求意见稿从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公共信息巡查、合法资质查验、应急处置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等,以更好体现谁主办、谁负责的精神,使权利和责任相统一。
此外,强化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义务。为适应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办法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期限作了调整,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要求微博实名注册
征求意见稿还对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作出规定。
去年12月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5城市试点推行了微博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
而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条款,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